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布时间:2018-09-18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就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1.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研究生外出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研究生外出安全教育,增强研究生安全意识,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的能力。
2. 本办法适用于石河子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3. 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外出原因仅限联合培养、出国留学、访学(含调研)、求职、参加学术会议、实习。
二、外出请假程序
1.研究生外出请假应履行下列程序:
(1)研究生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外出申请表》,提交外出证明材料;
(2)研究生辅导员对研究生外出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研究生外出申请表需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2.研究生外出请假应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因联合培养、出国留学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导师书面证明;
(2)因访学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访学单位出具的访学邀请函或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3)因参加学术会议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会议正式通知;
(4)因实习外出的研究生需提供学校派出实习的通知或实习单位的接收证明;
(5)因求职外出的研究生需书面说明求职意向及地点。
三、外出教育管理
1.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外出活动安全预案。
2.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派出单位要在研究生外出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研究生应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研究生外出期间,研究生导师至少每周与研究生联系一次,掌握研究生在外的基本情况。
3.研究生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和辅导员报告,外出活动要按照预定内容、时间、路线进行,若有变更或需延长外出时间要及时向导师、辅导员报告并征得同意。
4.外出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及时返校,并向导师和辅导员销假。
四、外出事故处理
1. 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外出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研究生导师私自将研究生派出、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2. 外出期间,研究生发生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除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学校根据《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3.研究生外出期间遇到人身、财产伤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部门报案,寻求帮助,并及时报告导师、辅导员。
4.学院对研究生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不得瞒报或漏报。
5.研究生外出事故的处理,学院应与研究生家长联系、协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五、其他
1. 研究生外出请假应严格按照《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2.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研究生外出安全责任协议书
2、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外出申请表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5年12月10日